婦女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之文化教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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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入學的婦女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準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