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基本原則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貫穿整個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規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準則。婚姻法的各章各條都體現了基本原則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2、 婚姻法規定了哪些禁止性條款和倡導性條款?
婚姻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兩條禁止性條款和一條倡導性條款,闡述了五項基本原則的內涵和實質要求并保證其實施。
婚姻法第3條規定了兩條禁止性條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法第4條增加了一條倡導性條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3、 如何正確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利。正確理解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自愿、自主。每個婚姻的當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對象、締結婚姻和決定離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制與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在自由地結婚和離婚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堅持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對草率結婚和輕率離婚。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當事人也要正確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例如:結婚自由但不允許和已有配偶的人結婚。離婚自由但絕不允許對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離婚。
4、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低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
5、 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 什么是無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無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與之結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婚姻當事人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7、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8、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9、 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夫妻間能否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①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②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