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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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家維護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婦女權益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較男性而言,女性有著比較弱的體質和特殊的生理結構并且承擔著人類再生產功能,如果女性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僅損害其自身而且會影響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國當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質的提高,所以從長遠來說,保護婦女權益尤為重要。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婦女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憲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 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 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 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 務協議的除外。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 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 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 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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