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婦女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之婚姻家庭權益
發布:jgjz瀏覽:4244次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婚姻、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 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屋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解決。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 上一條信息:婦女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 下一條信息:婦女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