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常用法律知識問答——繼承法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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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死亡后,應當如何對死者的財產進行繼承?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的遺產。當配偶一方死亡時,首先應確定出遺產的范圍,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順序繼承人對遺產進行繼承、分割。
2、什么是法定繼承,合法繼承人如何確定?
法定繼承是與遺囑繼承相對稱的一種繼承制度。他是指繼承人的范圍、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繼承。
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在被繼承人無遺囑或遺囑無效時能對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的范圍。在法律所規定的這個范圍中的人即為法定繼承人。
我國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
( 1)配偶。配偶包括經確認有效的事實婚姻中的配偶;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尚未同居或新婚不久一方死亡其存活的配偶;感情不和一審法院已判決離婚,在上訴期間一方死亡其存活的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1)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 2)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養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婚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系,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繼承法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4、法定繼承人如何按順序繼承遺產?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由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順序繼承人。"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財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的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于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于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5、如何書寫遺囑?
1)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
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之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2)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愿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6、什么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者說是遺囑人立遺囑的證明人。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說,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于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托,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并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后,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系等,或在以后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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